國家環保局規定了《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具體如下: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臭氣濃度、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煙排氣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標準狀態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及排風量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數值。
3.2
飲食業油煙 :對食物烹飪和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熱氧化或熱裂解產生的混合物。
3.3
油煙凈化設備:對食物烹飪和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設備。
3.4
飲食業單位: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
無組織排放: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3.6
油煙去除效率:飲食業油煙進行凈化設備處理后,被除去的油煙與處理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煙去除效率,%;
c前——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mg/m3;
Q前——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m3/h;
C后——處理設施后的油煙濃度,mg/m3;
Q后——處理設施后的排風量,m3/h。
3.7
惡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3.8
臭氣濃度
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4 排放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4.1.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1.1m2。
4.1.2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為大、中、小三級。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1,<3 ≥3,<6 ≥6 基準灶頭數
1.67,<5.00 ≥5.00,<10 ≥10 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
≥1.1,<3.3 ≥3.3,<6.6 ≥6.6 對應排氣罩面總投影面積(m2)
4.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2。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為毫克/立方米
小型 中型 大型
4.3 飲食業單位排氣筒惡臭污染物
飲食業單位排氣筒排放的油煙,所產生的惡臭污染物,用臭氣濃度表示。其排氣筒臭氣濃度排放限值為70(無量綱)。
4.4 飲食業單位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飲食業單位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見表3。
表3 飲食業單位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85 90 90 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4.5 飲食業單位油煙排氣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煙排氣筒排放高度應高于排氣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頂1.5m,并且風機與排氣口之間的平直管段長度應符合采樣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樣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長度要求,且排氣口不得朝向易受影響的建筑物。如果飲食業單位排氣筒出口周圍20m半徑范圍內有高于排氣筒出口的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時,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4。
表4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 中型 大型
1.0 0.8 0.5
5 其它規定
5.1 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
5.2 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6 監測
6.1 采樣位置及采樣點
飲食業單位油煙濃度采樣位置及采樣點應符合GB/T 16157的規定,臭氣濃度的采樣位置及采樣點應符合GB 14554的規定。
6.2 采樣時間、采樣頻次、采樣工況
采樣時間應在油煙排放單位作業高峰期進行,油煙濃度采樣次數為連續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氣濃度采樣次數為5次,每次間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測定方法
油煙排放濃度、油煙去除效率和臭氣濃度分析、測定方法見表5。
表5 油煙排放濃度、油煙去除效率和臭氣濃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稱分析、測定方法,來 源
油煙排放濃度飲食業油煙分析方法
附錄A
油煙去除效率 油煙去除效率的測定方法 附錄B
臭氣濃度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結果處理
油煙濃度5次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與最大之比較,若該數據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有三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否則重新采樣。臭氣濃度取其最大測定值。
7 標準實施
7.1 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應安裝并正常運行符合本標準4.4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對飲食業單位油煙排放情況進行監測。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定。
7.3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飲食業油煙采樣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屬濾筒吸收和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采樣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樣法抽取油煙排氣筒內的氣體,將油煙吸附在油煙霧采集頭內。將收集了油煙的采集濾芯置于帶蓋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實驗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劑進行超聲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含量。
油煙的含量由波數分別為2 930cm-1(CH2基團中C—H鍵的伸縮振動)、2 960cm-1(CH3基團中C—H鍵的伸縮振動)和3 030cm-1(芳香環中C—H鍵的伸縮振動)譜帶處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進行計算。
A.2 試劑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間掃描吸光度值不超過0.03(4cm比色皿),一般情況下,分析純四氯化碳蒸餾一次便能滿足要求。
A.2.2 高溫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調和油等)。高溫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頸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為500℃的溫度計,先控制溫度于120℃,敞口加熱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裝一空氣冷凝管,升溫至300℃,回流2h,即得標準油。
A.3 儀器和設備
A.3.1 儀器:紅外分光儀,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間吸光值進行掃描操作,并配合4cm帶蓋石英比色皿。
A.3.2 超聲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煙采樣器與濾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帶蓋聚四氟乙烯圓柱形套筒。
A.3.7 煙塵測試儀,其采樣系統技術指標要求參照GB/T 16157。
A.4 采樣和樣品保存
A.4.1 采樣
采樣布點、采樣時間和頻次、采樣工況按本標準6.2的規定進行。
A.4.1.1 采樣步驟
參照GB/T 16157—1996的煙塵等速采樣步驟進行。
A.4.1.1.1 采樣前,先檢查系統的氣密性。
A.4.1.1.2 加熱用于濕度測量的全加熱采樣管,潤濕干濕球,側出干、濕球溫度和濕球負壓;測量煙氣溫度、大氣壓和排氣筒直徑;測量煙氣動、靜壓等條件參數。
A.4.1.1.3 確定等速采樣流量及采樣嘴直徑。
A.4.1.1.4 裝采樣嘴及濾筒。裝濾筒時須小心將濾筒直接從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樣頭內,特別注意不要污染濾筒表面。
A.4.1.1.5 將采樣管放入煙道內,封閉采樣孔。
A.4.1.1.6 設置采樣時間,開機。
A.4.1.1.7 記錄或打印采樣前后累積體積、采樣流量、表頭負壓、溫度及采樣時間。記錄濾筒號。
A.4.1.1.8 油煙采樣器采集油煙。
A.4.2 樣品保存:收集了油煙的濾筒應立即轉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緊杯蓋;樣品若不能在24h內測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試驗條件
A.5.1 濾筒在清洗完后,應置于通風無塵處晾干;
A.5.2 采樣前后均保證沒有其他帶油漬的物品污染濾筒。
A.6 樣品測定步驟
A.6.1 把采樣后的濾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劑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好清洗杯蓋;
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聲儀中,超聲清洗10min;
A.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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